北京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科华评报字2006第091号 甘肃西域阳光食品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北京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西域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按照公允的资产评估方法,对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西域阳光食品有限公司拟组建成立新公司所涉及的甘肃西域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验、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6年5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一、评估目的: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西域阳光食品有限公司拟组建成立新公司。为提供评估基准日甘肃西域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部分资产价值,要求对甘肃西域阳光食品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进行评估。 二、评估范围与对象:本次评估涉及的甘肃西域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总额为24977506.84元,包括流动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及设备。 三、评估基准日:2006年5月31日。 四、评估原则:遵循独立性、自主性、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遵循产权主体变动的原则;遵循持续经营的原则;遵循贡献原则、替代原则、预期原则、模拟公开市场原则等经济原则。 五、评估方法:流动资产主要采用历史成本法评估,固定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六、评估结论:经评估,我公司对甘肃西域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基准日为2006年5月31日的部分资产在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评估价值发表如下评估结论: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2497.75万元,清查调整后账面值为人民币2497.75万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652.23万元,增值154.48万元,增值率6.18%。详细结果见以下汇总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七、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06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07年5月31日止。自2007年6月1日起评估结果无效。 八、本报告评估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次的评估结论仅限于本次评估特定目的使用方为有效。 九、提请报告使用者重点关注本报告特殊事项说明叙述的相关内容。 十、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本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评估报告提出日期:2006年12月18日。 北京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资产评估师:王建和 机构负责人:陈喜良 注册资产评估师:李勇军 中国 北京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项目投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投向的相关说明,并认真阅读本次董事会议案后,经过认真讨论,对该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投向。 二、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对于此项议案,我们表示同意,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王殿映、曹致中、刘存有、石金星
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25日
股票代码:600354 股票简称:敦煌种业 编号:临2006-41 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