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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品质测定和抗病性鉴定管理办法




                                          甘农牧农 [2007]63号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办法》和《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品质测定和抗病性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林)局:
   为了搞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品质测定和抗病性鉴定工作,根据《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办法》和《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品质测定和抗病性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931-4860080)。



                           甘肃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管理,保证用种安全,维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种子市场,促进农业发展,根据《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育成和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小麦、玉米、马铃薯、油菜、胡麻、棉花、大豆、稻八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它农作物。
   第四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以下简称品种认定登记),是指对新育成或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产量试验结果、品质、抗病性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品种的推广价值和适宜的种植区域,对有推广价值的品种予以认定、登记并公告,准许在本省适宜的范围内经营推广。
   第五条  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登记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过认定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农牧厅公告。
   第二章 品种认定登记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品种认定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条件的品种(系)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申请品种认定登记的,应当委托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外省企业或个人在本省申请品种认定登记的,由该企业或授权法人单位直接申报,也可以委托本省具有法人资格的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引进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品种来源清楚;
   (二)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与已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经品种试验鉴定产量高于当地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产量虽与当地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相近,但品质、成熟期(采收期)或抗逆性等性状表现突出;
   (四)品种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品种认定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甘肃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申请书;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和特征描述以及试验资料(包括栽培技术),引进品种必须说明其来源,并有品种权人授权;
   (三) 2-3年的多点试验结果及1年以上的生产试验结果和专家组(不少于3人)出具的产量等现场测试报告;
   (四) 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抗病性鉴定报告和品质测定报告;
   (五)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六)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套,其中品种认定登记申请书一式20份。    
              第三章   品种认定登记和公告
   第十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应当达到专业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专业委员会对品种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表决,对同意票数超过委员总人数一半以上(不含一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十一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介绍初审结果,经主任委员会讨论审核通过的,确定为通过认定。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品种认定登记证书,并由省农牧厅发布品种认定登记公告,同时报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未认定登记的品种,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第十三条  未通过认定登记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十四条  已通过认定登记的品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收回品种认定登记证书,由省农牧厅发布停止推广品种的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品质测定及抗病性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申请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品质和抗病性,为品种审定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省级生产试验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必须进行品质测定和抗病性鉴定。
   第三条 品种品质测定和抗病性鉴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通过评审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四条 品质测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承试单位统一从试验点采集样本,交选定的专业机构进行测定。
   第五条 抗病性鉴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承试单位,统一从参加生产试验的种子中取样后,提供给选定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第六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品质测定项目包括:
   1、小麦:容重、蛋白质含量(干基)、面粉湿面筋含量、面团稳定时间、籽粒降落数值和烘焙品质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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