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技术服务>棉花加工>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进入交割程序的卖方,须于最后交易日17:00前,将符合交割条件并不低于“卖邀约”数量的商品棉《仓单》和公证检验证书送达交易市场,否则,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如不能按期提供用于当月交割的商品棉《仓单》和公证检验证书,应于最后交易日闭市前自行转让部分或全部合同。
    交易市场至迟于交割日17:00前向卖方出具《货款结算通知单》。卖方至迟在交割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货款结算通知单》记载的货款金额进行核对确认并传真回交易市场,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收到并认可。在前述情形下,如交易市场有证据证明前述单据结果与实际交易情况存在出入,交易市场有权通知交易商予以据实调整。
    交割日后交易市场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向其付清应付货款。
第三十七条 进入交割程序的买方,须至迟于最后交易日闭市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7:00前按成交金额汇出足额货款,并将汇款底联传真至交易市场,否则,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办理“买方仓单质押”的交易商应于当月15日17:00前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至迟于最后交易日闭市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7:00前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汇出成交金额与贷款金额的差额,并将汇款底联传真至交易市场,否则,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交易市场至迟于交割日17:00前向买方出具《货款结算通知单》。买方至迟在交割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货款结算通知单》记载的货款金额进行核对确认并传真回交易市场,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收到并认可。在前述情形下,如交易市场有证据证明前述单据结果与实际交易情况存在出入,交易市场有权通知交易商予以据实调整。
    交割日后交易市场收到买方开票资料后即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八条 商品棉交割原则上在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在非指定交割仓库交割。非指定交割仓库交割是指在指定交割仓库以外的地点完成的交割,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交易市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如果买卖双方不通过交易市场付款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分别找补其成交平均价与该交割品种当月平均价之间的差额。
第三十九条 实物交割时允许的数量溢短按《商品棉交割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买方应及时到指定交割仓库或双方约定仓库提货。交割日后超过7天买方不提货,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各指定交割仓库商品棉入库费、保管费、配合公检搬倒费、保险费、出库费等收费标准由交易市场提前发布。其中,入库费、配合公检搬倒费由货主直接支付给指定交割仓库;保管费、保险费由交易市场代收代付,并分别支付给指定交割仓库和保险公司。
    所有商品棉的出库费和逾期保管费由提货人负担,并直接支付给指定交割仓库。
第六章 交割商品棉质量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市场委托中国纤维检验局对存放于指定交割仓库的拟通过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的商品棉依据《交易棉公检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按照“GB1103-1999棉花 细绒棉”国家标准实施公证检验,并出具相应的公证检验证书。交易市场根据公证检验结果和《商品棉交割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商品棉是否符合交割条件,买卖双方按公证检验证书出具的检验结果结算货款。
第四十二条 实际交割过程中,如卖方提供的商品棉质量、数量不符合替代交割原则,可附加补偿条件用于提前交割,由买方自主选择。如买方自主选定,可以进行交割。
质量、数量不符合替代交割原则的商品棉不得进入正常配对交割。
第四十三条 对存放于指定交割仓库并经过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卖方或买方经过检验后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交易棉公检办法》的规定向交易市场提出复检申请,交易市场委托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检,并依据复检结果进行结算。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四条 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电子撮合交易的规则和规定进行必要调整,并通过书面文件、加密卡或中国棉花信息网等方式以“通知”形式对外发布。
第四十五条 交易市场授权中国棉花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nce.com或http://www.cottonchina.org)作为对外公开发布交易市场“通知”及相关信息的唯一电子媒体,交易市场不对除此之外电子媒体转发的信息负责。
第四十六条 交易市场向交易商提供的任何信息均不构成对交易商下达交易指令的提示或暗示。
第四十七条 交易市场的重要“通知”通过加密卡或中国棉花信息网发给交易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发布,“通知”发布后即视为交易市场已将“通知”内容有效送达交易商,交易商已收到并了解“通知”内容。
    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在发布重要“通知”电子文档的同时,还可以书面形式将重要“通知”寄达交易商,寄达时间不作为交易商收到并了解有关内容的时间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交易市场推出的2006年9月商品棉品种交易起执行。

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Copyright ©2005 - 2007 www.dhseed.Com,All Rights Reserved
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路28号 邮编:7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