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为保证交易市场成交价格真实反映棉花实际价格水平,有效防范交易风险,电子撮合交易实行自律价管理,同时对单个交易商允许的最大订货数量实行限量管理。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自律价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成交平均价格的±300元/吨,如需要调整,交易市场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布。单个交易商允许最大订货数量与该交易商的注册资本金挂钩,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保证金管理和代为转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和代为转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如单个交易商因业务需要订货数量超过限量规定,可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以相应增加订货数量权限。 第二十条 交易市场对交易商存在风险的成交合同执行代为转让。 本条所称的“存在风险”是指:当交易商出现其可动用结算准备金低于交易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而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的情形。 本条所称的“代为转让”是指:交易市场对存在风险的交易商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合同进行转让,直到可动用结算准备金达到最低限额标准。 本条所称的代为转让行为按《保证金管理和代为转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交易商的履约能力,交易市场根据交易商的实际订货数量核定其每日闭市后的可动用结算准备金最低限额标准。具体按《保证金管理和代为转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交易市场收取买方交易保证金和买方支付货款的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邀约指令”成交时交易市场一次性预扣买方70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 (二)进入交割月的第一个交易日,预扣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为2000元/吨; (三)除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执行外,如买方买入邀约成交价格高于当时该月品种所有成交加权平均价,交易市场暂扣对应差额款项作为买方交易保证金;(四)至迟最后交易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17:00前,买方应根据成交价格和数量付足全额货款(申请“买方质押”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际结算金额以交易市场出具的《货款结算通知单》为准,不足或多付部分通过保证金账户扣补。 第二十三条 卖方售出商品棉,交易市场按以下规定收取卖方交易保证金: (一)“卖邀约”指令成交后一次性预扣卖方70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 (二)进入交割月的第一个工作日,预扣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为2000元/吨; (三)除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执行外,如卖方卖出邀约成交价格低于当时该月品种所有成交加权平均价,交易市场暂扣对应差额款项作为卖方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对买卖双方一次性预扣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布。 第二十五条 卖方已将商品棉通过电子撮合交易系统售出,并已存放到指定交割仓库,经公证检验,制成《仓单》后可将《仓单》和公证检验证书交交易市场监管,申请《仓单》抵免保证金,交易市场相应释放卖方交易保证金。 卖方已将商品棉存放到指定交割仓库,经公证检验,制成《仓单》后,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业务。具体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易市场在最后交易日收到卖方《仓单》和公证检验证书后即释放卖方交易保证金,继续作为结算准备金使用,否则,按卖方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市场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全额货款(申请“仓单质押”业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即释放买方交易保证金,继续作为结算准备金使用,否则,按买方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买卖双方如在交割日前在指定交割仓库提前交割,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以下简称《商品棉交割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最后交易日前,交易商可随时将其持有的合同转让。转让盈亏实行盈亏系数调整,每个交易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计账、分户核算。盈亏由交易市场直接通过保证金账户划转。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对按月交割的商品棉按5元/吨的标准,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在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商品棉交割的,交易市场按30元/吨的标准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 对于已入库但未公检的商品棉,如卖方申请自行出库,交易市场按10元/吨的标准向卖方收取服务费;对于入库已公检商品棉,如卖方申请自行出库,交易市场按30元/吨的标准向卖方收取服务费;对于入库已公检商品棉,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不通过交易市场结算,交易市场按15元/吨的标准分别向卖方和买方收取服务费。 交易市场对交易和交割量大的交易商给予优惠,有关优惠标准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每日向交易商提供电子版的《资金对账单》、《当日成交明细表》、《订货情况表》和《订货明细表》等,作为交易商与交易市场核对交易数据和结算账目的依据。交易商如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未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已收到并认可交易市场出具的有关单据结果。 当《资金对账单》显示交易商当日可动用结算准备金小于交易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时,即视为交易市场向该交易商发出补足保证金通知,交易商应在《保证金管理和代为转让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足保证金,否则,交易市场有权对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合同执行代为转让,由此产生的盈亏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交易市场每月10日前,向交易商提供上月《交易商保证金对账单(按月)》(加盖结算专用章)、相关费用清单和发票,作为交易商记账的依据。交易商于当月30日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交易商已收到并认可交易市场出具的单据结果。在前述情形下,如交易市场有证据证明前述单据结果与实际交易情况存在出入,交易市场有权通知交易商予以据实调整。 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庭、仲裁庭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市场负有为交易商交易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 商品棉交割 第三十二条 交易市场选择若干仓库作为指定交割仓库,负责商品棉的保管和交割,具体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最后交易日后仍没有转让的,或没有通过自助选货系统选定具体批次的“买邀约”合同,由交易市场按照对交易双方有利的原则进行配对确定具体交割仓库和交割批次。如买方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的运输距离大于其到计价基准仓库距离的,超出部分的运输费用由卖方补贴,未超出部分则由买方自行承担;如买方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的运输距离小于其到计价基准仓库距离的,运输费用由买方自行负担。各交易商到计价基准仓库和指定交割仓库的运输距离按铁路距离计算,运费补贴按交易市场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电子撮合交易交割时的实际货款计算公式为:(成交价±运距差价±质量数量差价)×吨数。 实际交货时允许按照《商品棉交割办法》规定用相邻品级和长度的商品棉替代。 每年9、10、11、12月份和次年1、2月份卖方可以用上一棉花年度的商品棉进行交割,具体按照《商品棉交割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每月21日(遇节假日提前)为当月合同的最后交易日,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当月合同的交割日。买卖双方申请提前交割,按《商品棉交割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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