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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棉规范、有序流通,充分发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优势,推动商品棉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公开、公正、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开展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以下简称“电子撮合交易”)是指由有交货能力的卖方在交易市场发布售棉邀约,由买方发布购棉邀约,交易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卖方、买方之间的成交价格和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电子撮合交易使用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市场发布的各类交易办法、交易业务规则(包括以“通知”形式发布的有关规定)均作为电子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与交易有关的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从事电子撮合交易的交易商必须经过交易市场的资格认定。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市场审查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可在交易市场进行棉花交易的法人。
    所有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均由交易市场直接管理。
    交易、交割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交易市场电子撮合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市场、交易市场交易商和指定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电子撮合交易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全国性工作日上午9:00-11:00。
    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决定在上述时间内不开市、延时开市、延时闭市、提前闭市或暂停交易。
第二章 品种、质量、计量和计价单位
第六条 电子撮合交易的交易品种为229B、428B锯齿细绒棉,并按产地分为国产棉和进口棉。国产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棉花,进口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产的棉花。交易市场可根据需要推出其它交易品种。
第七条 参与交割的细绒棉(含国产棉、进口棉)须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交易棉公检办法》)进行公证检验,经检验符合交割条件的可在指定交割仓库交割。买卖双方协商,经交易市场认可,也可在其他地点交割。
第八条 电子撮合交易合同的计量单位为“吨”,合同的计价单位为“元/吨”,交易商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1元/吨,数量单位为10吨的整数倍。
第三章 电子撮合交易的程序
第九条 参与电子撮合交易的卖方在卖出商品棉之前须向交易市场提供有交货能力的证明。有交货能力的证明包括:
    (一)指定交割仓库出具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或交易市场认可的其他形式的存货凭证;
    (二)卖方交易商与棉花生产者、轧花厂等签订的预购预售合同,或卖方交易商签订的棉花进口合同;
    (三)交易市场出具的《商品棉所有权确认通知书》或电子交易合同;
    (四)交易市场认可的其他仓储企业出具的商品棉存货凭证。
第十条 电子撮合交易的程序:
    (一)交易商凭专用加密卡在确认对上一交易日成交结果无异议后进入交易市场电子撮合交易系统界面。
    (二)交易市场根据卖方提供的有交货能力的证明以及企业注册资本金核定卖方卖出数量权限,交易商在取得卖出权限并在保证金账户中预存一部分保证金后,即可以“卖邀约”指令形式输入交易系统。
    交易市场根据买方企业注册资本金核定买方购买数量权限,交易商在取得购买权限并在保证金账户中预存一部分保证金后,即可以“买邀约”指令形式输入交易系统。
    (三)如卖方拟将已卖出的棉花回购,则以“买转让”指令形式输入交易系统。
    如买方拟将买入的棉花卖出,则以“卖转让”指令形式输入交易系统。
    (四)上述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后即为有效指令,自动计时存档。
    (五)交易系统将卖方和买方分别输入的“邀约”或“转让”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撮合,当买方价格大于等于卖方价格时则成交,撮合成功的双方交易终端自动显示成交信息。
    (六)交易市场根据买卖双方成交结果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七)“邀约”或“转让”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系统内,并被视为有效指令;未成交的指令在当日闭市后自动失效。
     (八)电子撮合成交前,交易商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邀约”或“转让”指令。
第十一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维护交易双方利益,如某交易品种出现“卖邀约”和“卖转让”报价指令达到当日自律价下限或“买邀约”和“买转让”报价指令达到当日自律价上限时,交易系统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十二条 交易商对其通过交易系统发出的各类“邀约”和“转让”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交易商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对违反此规定的交易商,交易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十四条 电子撮合交易实行按月交割。按月交割是指撮合成交后在指定月份进行商品棉交割,卖方 (买方)可卖出(买入)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交割的商品棉。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指定江苏省南京市棉麻储运公司浦口仓库作为电子撮合交易的计价基准仓库。交易市场可视市场需要调整计价基准仓库,但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第四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十六条 参加电子撮合交易的交易商,交易前均需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的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买方或卖方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电子撮合交易的结算和履约保证。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交易结算和履约保证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预先存入的专用资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市场为了确保买方或卖方按其持有的合同履约而按一定标准暂扣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商应根据成交量大小及交易保证金变化适时补足结算准备金,以确保交易保证金即时支付。
    如交易商结算准备金不足,且在交易市场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补足时,交易市场按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一)暂停交易商发布“邀约”指令的资格,对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合同代为转让,相应盈亏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二)会员费、交易商资格费和席位占用费抵补结算准备金不足部分;
    (三)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变现所得用于履约赔偿;
    (四)依法追索。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市场根据交易商的成交电子交易合同,按当日市场平均价结算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等,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的结算准备金,并且结算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交易市场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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